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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omskin.shop 使用條款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網絡商城和用戶在使用股份公司PCINS(電子商務經營者)運營的PCINS(以下簡稱”商城”)提供的網絡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服務”)時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事項。

第2條 (正義)

① “商城”是指株式會社PCINS爲向用戶提供財物或服務(以下簡稱”財物等”)而設定的利用電腦等信息通信設備進行財物等交易的虛擬營業場所,同時作爲運營網絡商城的營業者的意義使用。

② “用戶”是指登錄”商城”並按照本條款接受”商城”服務的會員及非會員。

③ “會員”是指向”商城”提供個人信息並進行會員註冊的人,持續接受”商城”的信息,並能繼續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務的人。④ “非會員”,是指不加入會員,而是使用 “商城(Mall)”提供的服務的人。

第3條 (條款等的明示和說明及修改)

① “商城”將本條款的內容、商號及代表人姓名、營業場所所在地地址(包括可處理消費者投訴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發送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營業執照號、通信銷售業申報號碼、個人信息管理負責人等信息發佈在”商城”初始服務畫面(正面)上,便於用戶知曉。 但是,條款的內容可以讓用戶通過連接畫面看到。

② “商城”在用戶同意條款之前,應提供單獨的連接畫面或彈出畫面等,以便用戶理解條款中規定的內容中的取消訂單、配送責任、退款條件等重要內容,以尋求用戶的確認。

③ “商城”可以在不違反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條款限制相關法律、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簽名法、信息通信網使用促進等相關法律、訪問銷售等相關法律、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前提下修改本條款。

④ 修改”商城”條款的,應註明申請日期及修改理由,並與現行條款一起在商城首頁公佈,自申請日期前7天至申請日期前一日止。 但是,變更對用戶不利的條款內容時,至少要提前30天以上進行公告。 在這種情況下,”商城”將修改前的內容和修改後的內容進行明確比較,以方便用戶瞭解。

⑤ 修改”商城”條款時,其修改條款只適用於其適用日期以後簽訂的合同,對於之前已經簽訂的合同,修改前的條款仍適用。 但是,已簽訂合同的用戶希望適用修改條款的意思,在第3款規定的修改條款的公告期間內發送到”商城”並得到”商城”同意時,適用修改條款。

⑥ 關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和本條款的解釋,遵循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條款限制等相關法律、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的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方針及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

第4條 (服務的提供及變更)

① “商城”履行以下職責。

ᄋ 提供商品或服務相關信息及簽訂購買合同。

ᄋ 簽訂購買合同的貨物或勞務的配送

ᄋ 其他”商城”規定的業務

② “商城”在商品或服務項目脫銷或技術規範變更等情況下,可以變更由即將簽訂的合同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內容。 本案中,應當註明變更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內容及提供日期,並及時在公佈現行商品或服務項目內容的地方予以公告。

③ “商城”與用戶簽訂合同的服務內容因財物等脫銷或技術規格變更等原因發生變更時,將其原因立即通知用戶可通知的地址。

④ 前款情形,”商城”應當賠償用戶由此造成的損失。 但是,如果證明”商城”沒有故意或過失,則不會這樣做。

第5條 (服務中斷)

① “商城”在發生電腦等信息通信設備的維修檢查、更換及故障、通信中斷等事由時,可以暫時停止提供服務。

② “商城”因第1款原因暫時中斷服務提供,對用戶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但是,如果證明”商城”沒有故意或過失,則不會這樣做。

③ 因經營項目轉換、放棄經營、企業間整合等原因無法提供服務的,”商城”應當以第八條規定的方法通知用戶,並按照當初”商城”提出的條件向消費者進行補償。 但是,”商城”未告知補償標準等時,將用戶的積分或積分等以與”商城”通用貨幣價值相應的實物或現金支付給用戶。

第6條(會員加入)

① 用戶按照”商城”規定的註冊格式填寫會員信息後,通過表示同意該條款,申請註冊會員。

② “商城”與第一項一樣,在申請加入會員的用戶中,只要不屬於下列各項,就註冊爲會員。

ᄋ 加入申請者根據該條款第7條第3款,以前曾喪失過會員資格時,但根據第7條第3款喪失會員資格後超過3年的人,獲得”商城”的會員再加入許可時除外。

ᄋ 註冊內容存在虛假、漏填、誤填時,判斷爲其他會員註冊在”商城”技術上存在明顯障礙時

③ 會員註冊合同的成立時間以”商城”承諾到達會員手中時爲準。

④ 會員根據第15條第1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立即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告知”購物中心”其變更事項。

第7條(會員退出及喪失資格等)

① 會員可隨時向”商城”申請註銷,”商城”將立即辦理註銷。

②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城”可以限制和終止會員資格。

ᄋ 申請加入時註冊虛假內容的情況

ᄋ 利用”商城”購買的財物等的貨款,其他”商城”未按期支付會員與使用相關的債務時

ᄋ 妨礙他人使用”商城”或盜用其信息等威脅電子商務秩序時

ᄋ 利用”商城”進行法令或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爲時

③ “商城”限制、停止會員資格後,同一行爲重複2次以上或30天內其理由未改正時,”商城”可能會喪失會員資格。

④ “商城”喪失會員資格時,註銷會員資格。 在這種情況下,通知會員,並在註銷會員登記前規定至少30天的時間,給予其解釋的機會。

第8條(對會員的通知)

① “商城”向會員發出通知時,會員可與”商城”提前約定,通過指定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聊天工具進行。

② 對於非特定多數會員的通知,”商城”可以在”商城”公告事項上發佈1周以上,以代替個別通知。 但是,對於與會員本人的交易相關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會進行個別通知。

第9條(購買申請)

“商城”用戶在”商城”上根據下列或類似方法申請購買,”商城”在用戶申請購買時,應提供通俗易懂的下列各內容。但是,如果是會員,可以排除適用第2項至第4項。

ᄋ 搜索及選擇財物等

ᄋ 輸入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手機號碼)等。

ᄋ 對條款內容、限制取消預約權的服務、配送費、安裝費等費用負擔相關內容的確認

ᄋ 同意本條款並確認或拒絕上述3.項事項的標誌(例如,點擊鼠標)

ᄋ 對財物等的購買申請及與此相關的確認或”商城”確認的同意

ᄋ 付款方式的選擇

第10條 (合同的成立)

① “商城”對第9條的購買申請,如符合下列各項,可不予受理。 但是,與未成年人簽訂合同的,應當告知未成年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合同的內容,未經法定代表人同意。

ᄋ 申請內容存在虛假、漏填、誤填的情況

ᄋ 未成年人購買香菸、酒類等青少年保護法禁止的商品及勞務時

ᄋ 判斷爲其他購買申請在”商城”技術上存在明顯障礙時

② “商城”的許可以第12條第1款的接收確認通知形式到達用戶時,視爲合同成立。

③ “商城”承諾的意思表示應包括用戶對購買申請的確認及是否可以銷售、購買申請的更正取消等相關信息等。

第11條(支付方法)

在”購物中心”購買的財物或勞務的貨款支付方法可以採用下列各項方法中可用的方法。但是,”商城”對用戶的支付方法,不得在財物等貨款上追加徵收任何名義的手續費。

ᄋ 手機銀行、網上銀行、郵箱銀行等各種轉賬

ᄋ 預付卡、借記卡、信用卡等各種卡結算

ᄋ 網上無折存款

ᄋ 用電子貨幣結算

ᄋ 收款時支付貨款

ᄋ 通過積分等”商城”支付的積分進行結算

ᄋ 與”商城”簽訂合同或用”商城”認可的商品券結算

ᄋ 其他電子支付方法支付貨款等

第12條(接收確認通知·購買申請變更及取消)

① “商城”在用戶申請購買時,會向用戶發出接收確認通知。

② 收到收信確認通知的用戶在收到收信確認通知後,可立即要求變更或取消購買申請,”商城”在配送前用戶提出要求時,應立即按其要求處理。 但是,已經支付貨款的,依照第十五條的取消認購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13條(財物等的供應)

① “商城”對用戶與財物等的供應時間,如無其他約定,將採取定製、包裝等其他必要措施,以便用戶自認購之日起7日內配送財物等。 但是,”商城”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財物等貨款時,自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採取措施。 此時,”商城”將採取適當措施,讓用戶確認財物等的供應程序及進行事項。

② “商城”對用戶購買的商品,明確配送手段、各手段配送費用負擔者、各手段配送時間等。 如果”商城”超過約定配送期限,應賠償用戶損失。 但是,如果證明”商城”沒有故意過失,則不會這樣做。

第14條(退稅)

“商城”在用戶申請購買的財物等因斷貨等原因無法交貨或提供時,應立即通知用戶其原因,事先收到財物等貨款時,自收到貨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退款或採取退款必要措施。

第15條(撤銷認購等)

① 與”商城”簽訂財物等購買相關合同的使用者,在收到《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第13條第2款規定的合同內容相關書面的當天(比收到該書面的日子晚時,指收到財物等供應或開始供應財物等之日)起7日內可取消訂購。 但是,關於取消預約,在《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同法律規定。

② 用戶收到財物等時,如符合下列各項之1時,不得退貨或換貨。

ᄋ 因使用者的責任原因導致財物等滅失或損毀時(但是,爲確認財物等內容而損壞包裝等時,可取消訂單)。

ᄋ 因用戶使用或部分消費導致財物等價值明顯減少時

ᄋ 因時間流逝導致難以再銷售的程度,財物等價值明顯減少時

ᄋ 通過具有相同性能的財物等可複製時,損壞其原件財物等的包裝時。

③ 第2款第2項至第4項的情況,如果”商城”沒有事先在消費者容易知道的地方標明取消預約等限制事實或提供試用商品等措施,則用戶的取消預約等不受限制。

④ 使用者不顧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在財物等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同或與合同內容不同的履行時,可以自收到該財物等供應之日起3個月內,從得知或知道該事實之日起30天內取消預約等。

使用本公司購物中心時,請仔細確認”退貨/換貨”後再使用。

【退貨】 請在發貨後14天內與我們聯繫。 配送時除商品本身破損及商品初期缺陷外,開封后退貨及商品配送後取消訂單因顧客情況無法受理,敬請熟知(*標記爲”可退貨”的部分商品除外。)

我方知道交貨箱(如帶有本公司標誌的交貨紙板箱和大型產品的製造商包裝)是爲了保護產品,因此,對產品本身沒有影響的輕微損壞,如箱體灰塵、變形、密封痕跡等,不屬於初始缺陷。 發現配送箱嚴重破損時,可能會發生運輸事故,請不要原封不動地移動商品,請立即與我司聯繫。 爲方便客戶,購買產品的退貨,只有在產品未打開包裝或未打開包裝時方可受理。 對於某些裝置產生的不便(通常稱爲相容性)的退換貨不能接受。

內衣未開封時也不能根據產品進行退貨。

生活用品或運動用品等部分商品可能不裝在盒子、包裝、塑料袋中,但以下條件根據情況不能進行退貨。

-打開盒子、包裝、塑料袋等時(有開封標誌) 

-認爲已使用或試穿時 

-標籤斷開時 

-尺寸不對的時候 

-顏色、形狀、質感等與顧客期待不同時 

-商品到達後重新運輸(移動)或因處理問題等變髒或破損時 

-顧客以某種方法處理箱子或商品時,商品的箱子、包裝、內容物等變髒或受損時 

-箱子、包裝、配件等不足時 

-其他有不可退貨物品時 

※ 未經事先通知,不得接受退貨。

對部分訂單生產商品、平行進口商品、銷售商品以及其他單獨頁註明”不可退貨”的商品,不予受理退換貨。 

[關於退貨方法、退貨運費等] 退貨請在商品配送後7天內聯繫我。 我們聯繫您後,請以配送狀態在7天內退貨。 

如我方通知後7日內無法確認貨物到達,則存在無法受理退貨的情況。 退貨時,爲了防止商品箱變髒,請代替信封或信封放入配送箱。 如產品箱體嚴重髒亂,可能無法接受退貨。

因客戶原因退貨時,客戶可能需要另行承擔各種費用。

【關於商品交換】 客戶因故概不接受商品交換。

【關於退款】 確認退貨商品後進行退款處理。 但是有開封痕跡的,不接受退貨。 對於貨款的退款,信用卡結算時相應結算件將被取消,但取消後3~4個工作日內匯款。 另外,銀行匯款或償還貨款時,7日前後匯款到顧客指定賬戶。 在這種情況下,請通過電子郵件、電話或傳真告知匯款地址。 因客戶原因退貨的,退款爲扣除運費、附加稅、匯款手續費後的金額。

【注意】 領取的商品因顧客情況從配送地址搬至其他地址時(因顧客情況搬家或其他物品等),搬家後聯繫我們的破損、變形、劃痕等概不負責。 貨物到達的時候請務必確認。

如果配送的商品有瑕疵,請立即(配送後7天內)聯繫以下地址。 截止日期後不能接受申請,請諒解。

* 數量有限的商品或因完成商品無法準備替換商品時,將予以退款。 退款方式是銀行匯款。

另外,對破損、變形、劃痕等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時間、努力、精神損失、金錢等)也不承擔責任。

第16條(取消認購等效果)

① “商城”從用戶處收到財物等返還時,在3個工作日內返還已支付的財物等貨款。 在這種情況下,”商城”向用戶延遲退貨等時,對其延遲期間,將支付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並公告的延遲利率乘以計算的延遲利息。

② “商城”在退還上述貨款時,用戶通過信用卡或電子貨幣等結算手段支付財物等貨款時,應立即要求提供該結算手段的企業停止或取消財物等貨款的請求。

③ 取消訂單等情況下,退還已供應財物等所需費用由用戶承擔,”商城”不以取消訂單等爲由向用戶要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但是,財物等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同或履行與合同內容不同而取消預約時,返還財物等所需費用由”商城”承擔。

④ 用戶在收到財物等時承擔發貨費時,”商城”明確標明取消訂單時,其費用由誰承擔。

第17條 (個人信息保護)

① “商城”在收集用戶信息時,收集履行購買合同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信息。 以下事項爲必填事項,其他事項爲選擇事項。

ᄋ 성명

ᄋ 주소

ᄋ 電話號碼

ᄋ 希望ID(會員時)

ᄋ 密碼(會員時)

ᄋ 電子郵件地址(或手機號碼)

ᄋ 個人報關固有代碼

② “商城”收集可識別用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時,必須徵得該用戶的同意。

③ 提供的個人信息未經該用戶同意,不得在目的外使用或提供給第三方,對此所有責任均由”摩爾”承擔。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ᄋ 因配送業務需要向配送企業告知配送所需的最小限度的用戶信息(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時

ᄋ 爲制定統計、學術研究或市場調查,必要時以無法識別的形式提供特定個人時

ᄋ 爲進行財物等交易結算貨款,必要時

ᄋ 爲防止盜用,需要本人確認時

ᄋ 根據法律規定或法律有不可避免的理由時

④ “商城”根據第2項和第3項需要徵得用戶同意時,應事先明示或告知個人信息管理負責人的身份(所屬、姓名及電話號碼、其他聯繫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關事項(接受者、提供目的及提供的信息內容)等信息通信網利用促進等相關法律第22條第2項規定的事項,用戶可隨時撤回該同意。

⑤ 用戶可隨時要求對”商城”擁有的自身個人信息進行閱覽及錯誤更正,”商城”對此有義務立即採取必要措施。 用戶要求更正錯誤時,”商城”在更正錯誤之前不得使用該個人信息。

⑥ “商城”爲保護個人信息,限定管理者,將數量最小化,對包括信用卡、銀行賬戶等在內的用戶個人信息的丟失、被盜、泄露、變造等造成的用戶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⑦ “商城”或從他那裏得到個人信息的第三方達到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或提供的目的時,應立即銷燬該個人信息。

第18條(”商城”的義務)

① “商城”不得有法令和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爲,應根據本條款規定,盡全力持續、穩定地提供財物和服務。

② “商城”應具備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統,以確保用戶安全使用網絡服務。

③ 對於”商城”商品或勞務,因進行《標識、廣告公正化相關法律》第3條規定的不當標識、廣告行爲,使用者遭受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④ “商城”不發送用戶不想要的以營利爲目的的廣告性電子郵件。

第19條(會員的ID與密碼義務)

① 除第十七條情形外,成員應當承擔ID和密碼的管理責任。

② 會員不得讓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和密碼。

③ 會員發現自己的ID和密碼被盜或被第三方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商城”,如有”商城”提示,應遵照執行。

第20條 (用戶義務)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爲。

ᄋ 申請或變更時虛假內容的註冊

ᄋ 盜用他人信息

ᄋ “商城”上發佈的信息更改

ᄋ 發送或發佈”商城”規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計算機程序等)等

ᄋ “沒”對其他第三方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侵害

ᄋ “沒”其他損害第三方名譽或妨礙業務的行爲

ᄋ 在商城公開或發佈淫穢或暴力信息、視頻、語音和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爲。

第21條(連接”商城”與被連接”商城”之間的關係)。

① 如果上游”商城”和下游”商城”通過超鏈接(如超鏈接的對象包括文字、圖片和視頻等)等方式連接,則前者稱爲連接”商城”(網站),後者稱爲被連接”商城”(網站)。

② 連接”商城”是指被連接”商城”根據獨立提供的財物等,對與用戶進行的交易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在連接”商城”的初始畫面或連接時間的彈出畫面中明示時,對該交易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22條(著作權的歸屬及使用限制)。

① “商城”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商城”所有。

② 用戶在使用”商城”獲得的信息中,未經”商城”事先同意,不得將知識產權歸屬”商城”的信息複製、發送、出版、發行、廣播或其他方法用於營利目的或讓第三方使用。

③ “商城”按照約定使用歸屬用戶的著作權時,應通知該用戶。

第23條(糾紛解決)

① “商城”爲了反映用戶提出的正當意見或不滿,並補償處理其損失,設立和運營損失補償處理機構。

② “商城”將優先處理用戶提出的投訴和意見。 但是,難以迅速處理時,會立即向用戶通報其原因和處理日程。

③ 關於”商城”和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用戶提出受害救濟申請時,可聽從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市、道知事委託的糾紛調解機關的調解。

第24條 (審判權及準據法)

① 關於”商城”和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的訴訟,根據起訴當時用戶的地址,沒有地址時,由管轄住所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但是,起訴當時用戶的地址或住所不明確或外國居民的情況,向民事訴訟法上的管轄法院提出。

② “商城”和用戶之間提起的電子商務訴訟適用韓國法律。

ᄋ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01日

ᄋ 施行日期: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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